近日,资阳市公安交管部门查处并曝光两起典型醉驾案例,一起涉及机动车,一起涉及非机动车,均引发交通事故,其违法后果和法律代价令人警醒。

案例一:醉驾司机任性倒车酿祸,血液酒精含量远超标准
2025年12月27日20时41分许,徐某某酒后驾驶川M号牌小型轿车,沿资阳市乐至县川鄂西路往陈毅广场转盘方向行驶时发现前方有护栏挡住了半根车道,因在酒精的作用下错误评估了自己驾驶车辆和障碍物的距离,欲倒车绕行通过;就在其倒车过程中与后方蒲某某驾驶的川M号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到场处置时,发现徐某某身上酒气浓重,经血检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232mg/100ml,远超醉酒驾驶标准。
处理结果: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徐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徐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即将面临吊销,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其醉驾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及相应民事赔偿。

案例二:醉驾非机动车亦违法自身受伤还担责
2025年12月9日23时许,李一(化名)酒后驾驶川M号牌电动自行车,沿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行驶至家乐福超市外路段时,因酒精影响反应迟缓、判断失误,追尾前方李二(化名)正减速欲靠边的川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血检鉴定,李一血液酒精含量达182mg/100ml,已构成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处理结果:公安交管部门经调查认定,李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引发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依法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醉酒驾驶,违者可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交警已对李一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进行严厉批评教育,明确告知其“非机动车绝非酒驾醉驾‘法外之地’,安全红线不容逾越”。此次事故中,李一虽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但自身受伤需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同时需赔偿对方车辆维修损失,可谓“伤身又损财”。
上述两起案例再次印证:酒驾醉驾无论涉及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都存在极大安全风险,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相关国家标准,部分电动自行车经鉴定如属于机动车范畴,醉酒驾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即使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醉酒驾驶,违者可处警告或罚款;若引发交通事故,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且过错行为将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安全警示:四大防线筑牢平安出行
1.切莫心存侥幸:酒驾查处已实现常态化、全覆盖,公安交管部门将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巡查、午夜勤务与清晨行动相结合的方式,全天候严查严管。
2.牢记“酒后拒驾”:只要是喝了酒,任何车辆都不应驾驶。可选择出租车、网约车、代驾等安全方式出行。
3.亲友主动劝阻:共同聚餐的亲友应主动提醒、劝阻饮酒者驾车,必要时帮助联系代驾或护送,共同履行安全责任。
4.算好“责任账”:酒驾醉驾的经济成本、职业成本、家庭成本、社会成本极高,一旦发生事故,轻则财产损失,重则人员伤亡、家庭破碎、身陷囹圄。
岁末年初,平安是福。资阳公安交管部门将持续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净化道路交通环境。同时也呼吁广大交通参与者: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团圆,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共同维护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平安迎接新春佳节。
(王瑜 卓星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