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男子骑电动自行车追尾 负全责
1月14日,据资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通报,雁江区发生一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因自身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不仅要赔偿车辆损失,还受到了法律的惩处。这起案例再次敲响警钟: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

2025年12月9日23时许,李一(化名)酒后驾驶川M号牌电动自行车,沿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二段由和平路方向往海峡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家乐福超市外路段时,因酒精影响导致反应迟缓、判断失误,与前方李二(化名)驾驶的遇情况提前减速停车的川M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执勤交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检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李一体内酒精含量为18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认定李一醉酒驾驶行为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两车维修等损失,同时还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
“很多人误以为‘酒驾’只针对机动车,觉得酒后骑非机动车速度慢、风险小,这种认知存在极大误区。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在道路上酒后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酒精会直接麻痹神经中枢,导致骑行者平衡感失调、视线模糊、反应速度下降,而非机动车缺乏车身防护,一旦发生事故,骑行者极易受到重伤甚至死亡。
资阳公安交警提醒:
临近年底,聚会聚餐增多,饮酒后务必选择安全的返程方式,无论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坚决摒弃“酒后骑车没事”的侥幸心理。同时,同饮者应主动履行劝阻义务,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傳重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编辑:彭嘉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