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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期 | 人身意外伤害险能替代工伤保险吗?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2-05-09 17:31:03 】 【 来源: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李某是一公司职工,某天在下班途中遭遇汽车撞击后受伤,由于公司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因此李某得到了保险公司3万元的赔偿金。李某后来听说在上下班途中如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可以认定为工伤,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下公司不答应了,李某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还回过头来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公司认为是不合理的。

  

  法官提醒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平等在多方面均有不同。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职工因工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定的权利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则不能被剥夺。在此基础上,职工又参加了人身意外或其他商业保险,并不能影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就是说,职工有权利同时享有两种及以上保险,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是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关系。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保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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