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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一患者在医院受伤,责任谁担?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6-03-03 21:01:21 】 【 来源:安岳法院

  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再次提醒医疗机构:安全责任同样重于泰山。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原告林某芳在被告安岳县驯龙某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院正在进行下水道扩建施工。


  施工现场未设置管理人员,未摆放警示标志,也未对施工区域进行有效围挡。


  林某芳不慎摔伤,随后在该院治疗未见好转,转入四川省骨科医院,经诊断为右肩损伤,并接受了右肩人工关节置换术,花费医疗费10余万元。


  后经司法鉴定,林某芳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为159日,营养期为129日,鉴定费1800元。


  法院调解


  驯龙法庭受理此案后,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安岳县驯龙某医院自愿于2026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林某芳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11672.07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围挡,属于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患者摔倒致残,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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