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微讲堂 >
购买“无中文标签”进口糖 法院为何支持惩罚性赔偿?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6-03-18 19:37:29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3月13日,据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通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该院审结了一起因网购进口食品引发的纠纷,为广大消费者和卖家敲响了警钟。


  2025年9月,周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以3360元价格向王某购买2盒马来西亚能量糖。收货后,周某称食用后出现头痛、浑身酸痛等不适症状。当周某就问题向销售者王某反馈时,对方回复“属正常现象”,未予实质性处理。


  为维护自身权益,周某自行委托检测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多次协商无果后,周某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销售的产品为进口预包装食品,发货地为江西,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被告王某亦未提交进货渠道等应具备的资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因原告提交的报告系其单方委托送检,法院对该报告未予采信。


  目前,被告王某因涉嫌无证无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食品已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查。


  法院综合考量原告购买的数量、购买目的以及普通消费者通常的购买习惯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的范围内判决被告王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00元并退还原告周某货款3360元。


  法官说法:


  雁江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王姣:本案中,被告王某作为销售者,未向消费者提供经验合格、包装符合规定及有合法来源的食品,未尽到进货审查义务,已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网购食品,尤其是进口食品,保留好交易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如存在问题,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权。销售者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核验食品的合法来源及标签合规性,确保所售食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切勿以“代购”之名行“无证销售”之实,共同维护食品安全与市场秩序。


  食品安全无小事,每一份入口的食品都关乎群众生命健康。雁江区法院将持续强化司法审判职能,为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司法屏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王姣 孙章红 陈柯芯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编辑:彭嘉豪
中国共产党资阳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