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法官,三个案子的应付款,我们公司已经按约全额支付至法院账户,并请你们及时支付,感谢你们这段时间的协调,你们费心了。”
10月10日下午3点,承办法官接到被告公司打来的电话。至此,该案在判决生效后,通过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并督促履行,被告主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案情简介
2021年至2022年期间,乐至县某建材公司依约向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供应商砼、砂浆、河沙等建筑材料。浙江某建设公司在支付部分货款后,对剩余款项迟迟未付,因工程项目未继续建设,多份合同并未继续履行。乐至某建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三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判令对方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乐至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由浙江某建设公司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
判后发力促履行
判决生效后,案件本可移送执行程序,但承办法官深知“判决不是终点,案结事了才是目标”,若简单进入执行程序,不仅增加当事人诉累,还可能激化矛盾,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在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开展判后释法与履行督促工作。承办法官首先与被告公司取得联系,耐心地进行判后答疑,向其明晰法定义务,详细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会增加执行费用、迟延履行利息,甚至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随后,法官说服原告给与被告适当的履行准备期限,完善并移交被告所需的供货验收材料以及开具相应货款发票。最终,促使双方就判决履行事宜达成一致方案。
主动履行出成效
在法官的持续跟进与协调下,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深刻认识到主动履行的重要性,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最终,在判决后不到两个月内,该公司将三个案件的判决款项300余万元全部支付给原告。这三起纠纷在判决后得以实质性化解,既保障了原告企业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被告企业因强制执行陷入经营困境,真正实现了“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乐至法院积极探索“立审执一体化”新机制的一个生动缩影。通过判后主动介入、督促履行,有效提升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率,真正实现“执源治理”。下一步,乐至法院将继续深化判后督促履行工作,让更多的矛盾纠纷化解在执前阶段,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