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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2-05-18 10:09:21 】 【 来源:资阳长安网

  近日,安岳县法院通过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是安岳法院适用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第一件民事案件。

  

  案情回顾

  

  2009年6月22日,被告吴某向原告四川安岳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元,双方签订了小额贷款合同,但是,被告吴某在借款之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还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受理案件后,首先通过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以及向被告吴某所在地的村委会联系,均未联系到被告吴某,后通过人民法院送达平台向中国通信运营商发送协查函查询到被告吴某的电话,最终联系到吴某,并向吴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吴某在收到材料后表示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愿意同原告协商解决。该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开庭并成功调解该案。该案的妥善办理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缩短了办案周期。

  

  法条链接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张恒瑜 四川法治报记者吴显云)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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