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期间可以我行我素,想去哪儿就去哪儿吗?NO!当然不行!矫正期间就是在服刑,只能在执行地范围内自由活动,如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需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案例一
小A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矫正期间因经济纠纷需到异地法院出庭应诉,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批准其外出。小A严格遵守外出管理规定,并按时返回办理销假手续。
案例二
小B因犯诈骗罪被某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矫正期间多次不假外出,被两次警告后拒不改正,后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那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外出呢? ”
就医、就学;参与诉讼;处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等;突发事件或者特殊情况;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申请外出要办理些什么手续? ”
提前三日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事后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请假期间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
外出期间只能前往请假目的地的市、县,不得超出准假的目的地范围;不得从事与外出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请假期间,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动态监管。
“假期结束,如何销假? ”
在假期截止日期之前返回执行地,返回后二十四小时内办理销假手续;提供食宿交通票证、病历等与外出事由、目的地相关的证明材料;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返回的,应当及时报告。
“这个‘市’的具体定义? ”
“市”是指直辖市的城市市区、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和县级市的辖区。在设区的同一市跨区活动的,不属于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检察官提示
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市、县,一旦发现不假外出,有违反外出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训诫、警告、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近年来,已有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因不假外出被依法处理,广大社区矫正对象切莫心存侥幸,一定谨记不假外出是万万不可的事情,望大家引以为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一般应当提前三日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诊断证明、单位证明、入学证明、法律文书等材料。
申请外出时间在七日内的,经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可以由司法所批准,并报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备案;超过七日的,由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次批准外出的时间不超过三十日。
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超过三十日的,或者两个月内外出时间累计超过三十日的,应报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上一级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因以下事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以提出外出申请:
(一)因本人就医、就学、工作、生育、考试、婚姻变化等事务需务必离开执行地的;
(二)涉及本人在外地的诉讼、仲裁、登记、许可、调解、复议确需本人参加的;
(三)本人的近亲属婚嫁、重病、亡故等,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四)因生产和经营需要,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
(五)因其他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