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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第三者的“分手费”,后悔了能要回吗?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3-08-09 09:38:36 】 【 来源:安岳法院

  众所周知出轨方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此过程中隐瞒配偶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无效。但当“第三者”不知道自己是“第三者”而出轨方是在配偶的默许下,为了平息争端给出“分手费”。反悔后,这钱还能要回吗???


  隐瞒已婚事实婚内出轨 第三者找上门来,夫妻拿钱“平事”


  王铁(化名)与李翠(化名)结婚20多年,育有一子一女,家人相处融洽;且因常年经商,家庭小有积蓄。


  2021年的某一天,王铁在朋友组织的聚会上认识了刘花(化名),颇有好感,开始对刘花展开疯狂追求。一来二去,刘花被打动,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


  几个月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双方分手,王铁重新回归家庭,刘花意识到王铁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于是多次找王铁讨要说法。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王铁支付刘花10000元“分手费”用于结束这段感情,此款由其妻李翠账户划出,在转给王铁后再转给刘花,且李翠清楚王铁该笔转账用途。


  一年后,王、李二人后悔,以王铁的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且侵害了财产共有人李翠的财产处分权,系无效赠与为由,诉至安岳法院。


  经审理查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王铁系已婚人士,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违背了婚姻的忠实义务,违反了民法典禁止性规定,其行为不受当下社会普遍价值认同,应受道德谴责。


  其次,王铁转账时间距王铁、刘花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已近一年,并非双方相处期间的行为;另外,其转账给刘花的10000元资金来源于其妻李翠,且李翠清楚转账的目的并认可了该转账行为,因此,王铁的转账行为应当视为二人的共同行为,并未侵犯李翠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最后,从法理角度来说,“分手费”“补偿费”,应属于自然之债,不具有法律债权的全部职能,不受到法律保护,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已经支付的,可不再返还,尚未支付的,可不再支付。但如果合法配偶不知情或不追认的,应当根据夫妻共同财产权的相关规定处理。


  (余灿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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