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小锤说法】安岳一男子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获刑三个月
近日,安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并宣判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
案情介绍
2016年,李某某与前妻因夫妻感情破裂于民政局离婚,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35000元。
2018年,因李某某拖欠抚养费,其前妻将其诉至法院,安岳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向一子一女支付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0月的生活费合计63万元,2018年11月起继续按约定支付。
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根据申请,2019年,安岳法院向李某某发出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并予以强制执行,但李某某仍违反财产报告令,后被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在法律的威慑下,李某某履行了欠付抚养费34.88万元。
其后,李某某故态复萌,继续拖欠抚养费。
经查,在强制执行期间,李某某有高消费、外出旅行等违反限高令行为,个人银行账户有大额、频繁的交易记录,且未如实申报财产,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近日,安岳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并向安岳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在本案宣判前履行了支付义务,决定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执行工作是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的最后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更事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黄长英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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