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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检方:犯错少年迷途知返记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4-06-12 16:31:02 】 【 来源:雁江检察

  “阿姨,盗窃您的电瓶车是我不对,在检察官的教育下,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这是我打工挣的一些钱用于弥补您的损失,我诚恳请求您原谅我。”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怀着忐忑的心情为最后一名被害人递上了通过自己劳动挣来的赔偿金,当最后一笔赔偿金递交到被害人的手中,黄某某如释重负。


  2023年9月,16岁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伙同他人盗窃电瓶车被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将其移送雁江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承办检察官在对黄某某进行讯问的过程中对黄某某开展了法治教育,黄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主动向检察官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两起盗窃电瓶车的经过,并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父母无力帮助退赔,如果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一定努力工作,以劳动收入退赔被害人。


  检察官对黄某某开展社会调查发现黄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母亲常年瘫痪在床,父亲主要照顾其母亲,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同时也疏于对黄某某的管教,黄某某较早辍学,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伙同一些社会不良少年做出错事。检察官对黄某某父亲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其父亲对自己家庭教育的缺失也进行了深刻反省。鉴于黄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盗窃金额较小,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雁江区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未批准逮捕黄某某。取保候审期间,黄某某履行了自己的承诺,自食其力,在工地务工,用自己的劳动收入对被害人逐一进行了赔付,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4年4月,公安机关以黄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综合考量了黄某某的行为,认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黄某某作案时系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能以自己务工收入赔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合考虑全案情节,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最大限度“教育、感化、挽救”涉案未成年人,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黄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针对是否对黄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雁江区检察院举行了不公开听证,听取了听证员、被害人、侦查机关、辩护人等多方意见,均同意对黄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希望黄某某吸取教训,迷途知返,顺利通过司法机关的监督考察。


  普法小知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未成年人检察特有的办案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时,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日常行为表现、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设定一定条件,规定相关的考察事项(如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或者进行志愿者服务等),如果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考察内容、实现教育矫治,且在考察期限内没有再违法犯罪,检察机关则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李东生 胡晓晓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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