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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商家“好处费” 两名销售员涉嫌受贿被移送起诉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4-06-20 17:09:51 】 【 来源:四川法治报

  6月20日,记者从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获悉,从事销售工作的舒某和张某一直认为,他们帮客户在正常价格内租到指定商铺,收取一定的“好处费”,属于这个行业的潜规则,不会违反法律。然而,这件事随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报案逐渐浮出水面。经雁江警方调查,舒某和张某收取了4家商户的“好处费”,共计16.5万元,其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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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客户租到心仪商铺 两人收16.5万元“好处费”


  该局经侦大队民警尹浩宇告诉记者,今年3月份,我们接到资阳本地一公司法定代表人报案称,其公司主要负责城区某商业广场的销售、租赁和后期管理,而在这个过程中,公司的销售经理舒某疑似收取多位商家的“好处费”,为其谋利。


  随后,民警通过核实发现,有4家商户共送出16.5万元。原来,当时该商业广场重新打造开业,加之租金较便宜,吸引不少商家想入驻。在多个商家竞争一个铺面的情况下,舒某就找到商家索要“好处费”。


  “他当时就给商家说,只要你给我好处费,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租得商铺。”尹浩宇提到,此后民警调取了舒某的银行流水等信息,综合研判后,将舒某从成都传唤回资阳。


  舒某一开始还未意识到其行为违法,认为只是行业潜规则。然而,通过警方的多方举证和普法,最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交代出本案的另一名嫌疑人张某。


  经查,舒某收取商家的“好处费”后,在合同签订时,与项目经理张某互相“配合”,让商家如愿拿到想要的商铺。事后,两人将“好处费”按比列分成,最终舒某拿到8.9万元,张某则获得7.6万元。


  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记者了解到,目前,警方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舒某、张某两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资阳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燕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而对于销售人员、中介收取“好处费”等行业潜规则,记者发现此前曾有媒体报道,2020年7月时任厦门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苏某,在该公司某楼盘开盘销售前,利用主管营销部门的职务便利,事先截留部分优质房源,并且伙同该公司多位销售主管、置业顾问等,向购房户索要每套房子人民币1.5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优先选房费,并按约定的比例分成。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利用自身职务,伙同他人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终苏某被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余人等也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处罚。


  警方提醒:


  生活中,许多人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赚取外快合情合理,甚至有人误以为这些潜规则是正常的“人情世故”,与受贿犯罪无关,从而随意索贿、受贿。但这些以“回扣”、手续费为名,看似平常的“外快”就是商业贿赂行为。


  (刘云涛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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