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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大学生出借银行卡供“电诈”使用,帮忙转账时他后悔了……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4-06-28 17:00:44 】 【 来源:掌上资阳 

  近日,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就拟作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李某某说:“在转账的过程中我就后悔了,我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我也在想办法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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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24岁的李某某系在校大学生,去年5月,他经朋友小王介绍,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移资金。期间,李某某的银行卡收到转账3万余元,小李将其中1万余元取出或转出并交给上家。在转账的过程中,小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拒绝继续帮助上家取现和转账,并通知银行将卡中剩余的1万余元予以冻结。经查,李某某的银行卡收到的部分资金,系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缴了自己的违法所得1700元,并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拟作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等进行了详细地介绍,充分听取了听证员的意见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鉴于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且系在读学生,听证员一致同意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小编在此也要再次提醒大家!出借银行卡属于违法行为!


  可能涉嫌犯“帮信罪”


  “帮信罪”的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刑法规定,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帮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可能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可能涉嫌犯“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一)提供资金帐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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