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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不老实”,撤缓收监!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4-07-03 18:01:53 】 【 来源: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安岳县人民检察院分享了一个近期发生的撤销缓刑真实案例:一名正在执行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期间心存侥幸,多次不假外出,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最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小A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7月19日被B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间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判决生效后,小A首先由C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后因工作和居所发生变化,小A向C区司法局申请变更社区矫正执行地,2023年12月11日,小A的社区矫正执行地由C区变更至D县。


  在D县执行社区矫正期间,小A采用人机分离方式,将定位监管手机交由他人代为虚假打卡签到,逃避D县司法局的监管,多次不假外出至浙江金华、广东中山、重庆大足等地,从事聚会、索要债务、拍摄视频短剧等活动,累计不假外出多达113天,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


  2024年6月3日,D县司法局向D县人民法院书面建议对小A撤销缓刑。2024年6月13日,D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罪犯小A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市、县。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缓刑不等于无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服管,面临的法律后果很严重。


  很多人对于缓刑存在误解。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虽然缓刑中有“刑”字,但是缓刑并不是独立的刑罚,而是一种刑罚执行的方式。缓刑并不等于无刑,缓刑虽是没有“围墙”的刑罚,但它却有“红线”的约束。如果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缓刑考验期不合格,将依法被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判实刑的。广大社区矫正对象一定要珍惜监外服刑的相对自由,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严格遵守矫正期间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切记未经批准不能擅自离开执行地。别像小A,被撤销缓刑后再谈后悔,一切都为时已晚。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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