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被告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系资阳某东城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系资阳某东城建设项目的承包人。2018年1月17日,原告杨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的类型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期限自2018年1月17日至资阳某东城建设项目工作任务完成时合同即行终止。
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未签订书面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原告杨某提交的其与被告原工作人员王某、冯某某、原总经理黎某等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案涉项目房屋销售的提成、任务量、楼盘情况以及工资发放等事项。另外,被告多次向原告杨某转账,交易附言均为工资。但自2021年9月以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杨某发放工资,原告杨某多次向被告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催要工资未果。2023年11月6日,杨某向资阳市雁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92,000元。2023年12月22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杨某的仲裁请求。杨某不服仲裁裁决,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但原告提交的其与王某和冯某某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原告于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在被告处兼职从事销售及相关工作,且被告自2021年1月至2021年9月陆续向原告银行账户汇入94,920元,其中自2021年4月至2021年9月的交易附言均为工资,每月交易金额为791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应付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的工资应为9月×7910元/月=71,190元。因资阳某东城建设项目于2022年6月1日停工,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向被告提供了实质上的销售工作,故对原告该部分工资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抗辩因原告与四川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致原告与被告不存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5月的工资71,190元;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杨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亦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本案依法认定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应以实际工作内容、报酬支付等事实为核心,明确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劳动者兼职提供劳动且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固定工资的,仍可成立合法劳动关系,彰显法律对灵活就业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判决结果也明确法律未禁止劳动者通过灵活就业形式增加收入来源,鼓励多元就业形式。法院的裁判兼顾劳资双方权益,严格依据事实与证据,平衡了保护劳动者权益与维护企业用工自主权的关系,体现了对非全日制用工灵活性与合法性并重的司法态度,为灵活就业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司法指引。在此提醒劳动者注意留存工作证据,用人单位则须规范用工管理、明晰薪资性质,避免纠纷。
(冯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