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典型案例培树,引导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彰显办案成效,更好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资阳检察发布9件2024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七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电梯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安全生产 电梯安全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要旨】
针对住宅小区、经营场所等人员密集地区,电梯使用登记主体不规范、日常管理不到位、未办理使用登记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应急救援电话不畅通等安全隐患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行电梯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基本案情】
四川省乐至县辖区范围内共有电梯1400余台,主要配备适用于住宅小区、饭店、超市、宾馆、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其中部分电梯存在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报警装置无法有效应答,电梯使用登记不符合规定,未定期检验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5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至县院”)在办案中发现,辖区内部分电梯内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部分电梯报警装置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于6月29日对乐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乐至县院组织人员对县域内登记在册的1400余部电梯进行摸排抽检,发现安全隐患问题4类30余个。包括:未定期检验,如某大型超市使用的2台自动扶梯;电梯使用登记主体应为单位实际为业主个人,如天怡苑小区等小区的7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报警装置无法有效应答,如宏扬名居等小区的6处住宅电梯;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如乐至县乐尚精品KTV、中影·时代国际影城等营业场所、天怡苑等小区的20余部电梯。
7月23日,乐至县院向县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进行处置、整改;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掌握辖区内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情况及电梯事故隐患,并依法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管局高度重视,组成工作组对全县电梯使用情况开展全面“体检”,发现、排查、整改电梯安全隐患24处,对登记在个人名下的7部电梯督促开展变更登记工作,对使用检验不合格自动扶梯的某大型超市立案处罚,罚款3900元,切实织密电梯安全“防护网”。乐至县院经跟进调查,查明该局已全面消除辖区内电梯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于2024年10月22日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群众事无小事,电梯是群众接触和使用最频繁的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检察机关推动行政机关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管理、维护主体责任,有效化解电梯安全隐患,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贡献应有的检察力量。
案例八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追缴国有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国有财产保护 土地出让金 一体化办案
【要旨】
针对行政机关因职责分工原因导致国有土地出让金未及时追缴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上下联动,协同履职,推动行政机关加强会商,明晰责任,全面履行追缴职责,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到位。
【基本案情】
2014年,四川渝某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某公司”)竞得乐至县[2013]37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6月6日,该公司与乐至县国土资源局(现乐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12850.6万元。截至2024年3月,渝某公司尚有3170.118万元出让价款未支付。
2020年9月,乐至县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某公司”)竞得乐至县[2020]28号、[2020]29号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年9月29日,该公司与县自规局签订2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28号、29号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分别为21513.165万元、19048.476万元。截至2024年3月,乐某公司分别欠缴两宗地块出让价款10756.5825万元、9524.238万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3月15日,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至县院”)收到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资阳市院”)移交的渝某公司、乐某公司欠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线索。乐至县院初查线索属实后,于同年3月25日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县自规局”)立案调查。通过调取土地出让合同、缴款凭证等书证以及询问相关证人、现场勘验等方式,查明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制度改革,县自规局与国家税务总局乐至县税务局(以下简称“县税务局”)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改革后未如期缴纳部分的追缴主体问题,存在认识分歧而怠于履职,导致对上述3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未如期缴纳部分的追缴工作无进展。乐至县院积极向资阳市院汇报,争取支持,资阳市院调查发现该问题在全市带有普遍性,遂协调全市自规、税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会商,出台了《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缴流程的通知》,明确由自规部门负责经税务部门催缴后仍未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合同履行问题。
5月6日,乐至县院向县自规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与县税务局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渝某公司、乐某公司拖欠的土地出让价款。收到检察建议后,在乐至县院的督促推动下,县自规局依法对两家公司分别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生效判决,该局现已解除关于乐某公司29号宗地土地出让合同,并追回该公司28号宗地所欠全部土地出让价款10963.5825万元。诉渝某公司案,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12月26日开庭审理,暂未判决,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进。
【典型意义】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缴制度改革后,因国家层面的文件对出让收入未如期缴纳部分的追缴主体未作规定,有关行政机关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不到位情形已非个别现象。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上下联动,破解难题。资阳市院督促协调有关机关出台地方具体实施办法,统一要求,厘清职责。乐至县院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以诉讼等手段挽回国家损失,并持续跟进,确保监督闭环,为国有财产保护提供了可复制的监督路径。
案例九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诉周某甲、汪某某等5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个人信息保护 协同履职 共同被告
【要旨】
针对非法获取、出售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全面厘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民事侵权责任,将未达刑事立案标准及被相对不起诉的违法行为人列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实现“刑事惩罚+民事追责+公益修复”一体化治理,全方位保护社会公共信息安全。
【基本案情】
周某甲及其父亲周某乙在得知某宝公司对邀请新用户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有每人每条十余元的奖励后,于2021年2月注册成立四川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免费开展协助开通、激活电子医保凭证业务。2021年3月,周某甲、汪某某各成立5个小组,吸纳李某某等54名成员。这些人员分别在四川省乐至县、安岳县的部分乡镇开展开通、激活电子医保凭证业务。2021年4月底左右,某宝公司对邀请新用户激活电子医保凭证不再返利。2021年5至7月期间,周某甲、汪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安排成员在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时私下将村民手机号码及相应的验证码发送给张某某、何某某等“号商”,“号商”联系上家,用于注册某东、某信等APP账号,获利共计59万余元。
【调查和诉讼】
2023年8月,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至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刑事检察部门移交的周某甲、汪某某等59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乐至县院于同年9月27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因本案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复杂,为全面厘清案件事实,乐至县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融合履职,在侦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明各被告之间共同侵权事实、利润分配方式、非法获利情况以及个人信息被非法注册后造成的影响等事实。2023年12月,乐至县院依法对被提起公诉的周某甲、汪某某等26人,向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乐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按其侵权责任大小承担不同金额的公益损害赔偿金,并在资阳市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针对本案中11名因情节轻微被相对不起诉及22名未达刑事立案标准的违法行为人,乐至县院严格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责任主体的认定规则,依法确定将其与提起公诉的26名被告人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共同被告,并于2024年2月将该33人向乐至县法院补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乐至县法院将其与前案并案处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乐至县院充分开展释法说理,向被告阐明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积极促使被告认清违法行为后果并主动承担民事责任。2024年2月底,在乐至县法院的主持下,周某某、汪某某等59名被告认可检察机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全部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同年4月,59名被告在市级媒体公开道歉,共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59万余元,将涉案APP平台非法注册的账号全部注销,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4年5月,乐至县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甲等26人三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违法行为人利用国家发展电子医保、APP平台发展新用户的机会,在开展帮助新用户激活电子医保凭证时,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获利,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易引发电信网络诈骗等衍生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危害性较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协同履职,全面查清公益损害事实,准确确定诉讼请求。针对刑事案件被告人与民事侵权人不一致的问题,检察机关严格适用法律,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积极协调人民法院,在追究刑事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附带追究刑事被告人和其他民事侵权被告的共同民事责任,既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潜在违法者形成了有效震慑,也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