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以为喝酒开车,只要没有撞到其他人和车就没事的,通过今天的学习才晓得,原来醉驾造成单车事故也要判刑!”
近日,安岳法院在东胜乡牛王社区巡回审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并当庭宣判。
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3日,被告人唐某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319国道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自身受伤及车辆受损。
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09.12毫克/100毫升,远超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交警认定唐某某负事故全责。
庭审直击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完整证据链,并从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深刻忏悔:“我原以为没伤到别人就没事,现在才知道醉驾害人害己!”
安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等,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刑,并处罚金。
庭审结束后,针对农村地区对酒驾危害认知不足的问题,法官结合本案及近年典型案例,划重点:
法律定性:
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结果为前提。只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的,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危害:
醉驾易引发失控、反应迟缓,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本案中,若事发时周边有行人或车辆,后果不堪设想。
驾驶交通工具与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密切相关,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既是对自己及家人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切莫因一时的心存侥幸,换取法律严惩的代价。
安岳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通过巡回审判将庭审开到群众“家门口”,既惩治犯罪,更以案释法,以人性化的庭审方式,强调遵纪守法的重要性,强化群众的法治意识,维护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
(马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