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喝酒本为尽兴,但若席间有人饮酒过量不幸身亡,责任该如何划分?是自己承担全部后果,还是同桌喝酒的朋友、聚餐组织者甚至餐厅也需负责?
本期安小槌说法,带你了解↓
事件经过
2024年8月某日晚,宋某某在某餐厅组织聚餐,参与者包括受邀前来的田某、黄某某、廖某某等人。
席间,田某与黄某某饮酒较多,其中两人分别饮用了约7杯白酒,田某还额外饮用了部分白酒和啤酒。
聚会过程中,田某因醉酒从椅子上摔倒在地。现场人员未能立即采取有效救助措施,近一小时后拨打120急救电话。
田某最终因急性酒精中毒抢救无效身亡。
法院判决
安岳法院审理后认为,该事件涉及多方责任主体,需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和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最终判决责任比例如下:
饮酒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60%):
田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过量饮酒可能造成的风险应有充分认知。
其明知过量饮酒危害健康仍持续饮用,该行为与其死亡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承担主要责任。
主要共饮者承担较重责任(25%):
黄某某作为与田某饮酒最多、并有劝酒行为的同饮者,应对过量饮酒的风险有更高警觉。其劝酒行为与田某过量饮酒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因此对田某负有比他人更大的注意和救助义务。
在田某醉酒倒地后,黄某某未能及时采取送医等有效救助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较重赔偿责任。
聚餐组织者承担相应责任(5%):
宋某某作为聚餐组织者,对参与人员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义务包括提醒适量饮酒、劝阻过度饮酒行为,以及在发现人员异常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
宋某某未能有效劝阻田某过度饮酒,且在田某醉酒倒地后未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邀请者承担相应责任(5%):
廖某某作为田某的邀请者,对受邀人田某亦负有一定的提醒和安全保障义务。
廖某某未尽到提醒义务,且在田某醉酒倒地后未履行照顾义务即离开现场,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经营场所承担补充责任(5%):
餐厅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场所,依法对在其场所内活动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在田某已呈现明显醉酒倒地、意识不清的危急状态下,餐厅未能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未能有效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也需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个人是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每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饮酒者,都应对自身健康和安全负高度注意义务,务必量力而行,切勿过度饮酒。
共同饮酒行为本身可能在同饮者之间产生特定的注意和救助义务。这种义务尤其来源于不当行为,如:强行劝酒、逼迫饮酒、以许诺条件诱导饮酒、发现他人已明显醉酒仍继续劝酒、或在其醉酒后未尽到必要的照顾、护送、救助义务。
朋友情谊固然珍贵,但法律划定的责任边界同样重要。文明饮酒、相互关照、及时救助,既是对朋友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略)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推杯换盏间,莫忘安全线。欢乐聚餐饮酒时,务必做到心中有度、行为有责。自身节制是基础,相互关照是情分,更是法律的要求。
唯有共同守护安全底线,方能真正享受聚会的欢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