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公安局
关于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网约房等新业态治安管理,消除公共安全隐患,预防发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四川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定,面向公众提供住宿、居住服务的房屋或场所。包括民宿、日租房、短租房、自助公寓、酒店式公寓、休闲中心、民宅等名义提供租住服务的房屋或场所。
二、公安机关依法对网约房住宿行业依法实施治安管理。
三、经营网约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取得网约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
(三)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合法、固定并符合消防及安全相关规定;
(四)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装和使用公安机关提供的住宿登记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川e宿住宿登记手机APP,并按照公安机关的“实名、实数、实时、实情”登记查验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六)在网约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的经营:
(一)违法建筑、改变建筑结构的房屋或者地下空间;
(二)移动性、临时性构筑物或者具有安全隐患的房屋;
(三)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四)自建房未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五)其他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情形。
五、网约房经营业主应到属地派出所备案,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市场监管或行政审批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网约房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书、不动产权证(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安装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
(四)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五)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已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的证明依据;
(六)已安装公安机关提供的住宿登记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川e宿住宿登记手机APP的证明依据;
(七)网约房场所方位图,房屋结构及房间分布平面图且标注出监控点位、疏散出口、消防器材摆放位置等;
(八)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入住登记制度、来访来客登记制度,一人一证登记提示,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禁止“黄、赌、毒”、逃生示意图等标识标牌张贴照片。
六、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住宿人员进行人证合一验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查验、登记住宿人有效身份证件,依法如实、及时报送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要按照公安部“五必须”规定落实通报登记备案制度,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未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七、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一)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骗领的身份证件,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三)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住宿场所。
(四)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证合一验证工作。
八、对于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网约房,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乐至县公安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后方可经营。
九、对于不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网约房,应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到属地派出所登记备案,对不按规定登记备案的,或不符合备案条件擅自经营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网约房实际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将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一、网约房实际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上传,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二、网约房实际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严格按照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要求落实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三、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发生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至县公安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