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钟与被执行人张春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春雪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川202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春雪,女,199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汇金名城一栋一单元302号。
执行依据:(2023)川2021民初516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80456.71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10%的奖励。
悬赏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一年。
(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富农种养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杰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2021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安岳县富农种养业有限公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文杰(曾用名刘建),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黑滩村5组。
执行依据:(2018)川2021民初329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137016元。
悬赏金额: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线索)或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使本案实际执行到位的,给予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20%奖励。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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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条件: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悬赏金由优先举报的一方获得。本院将对举报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予以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举报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
本院督促被执行人见到本悬赏公告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联系人:樊法官
联系电话:028-26318228、15283206763
地址: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特此公告。
安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