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后分遗产,“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携手跑出司法服务“加速度”——申请人詹某奎(65岁)、詹某荣、占某英、詹某东、詹某荣、詹某、詹某林、肖某某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詹某林在家因病去世。詹某林与申请人肖某某系夫妻关系,詹某荣、占某英与肖某某是母子关系,詹某奎、詹某东、詹某荣、詹某与詹某林系父子关系。詹某林在雁江区农村合作银行持有价值若干元的股权,该股权为詹某林唯一遗产。八位继承人就该遗产如何分配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案涉遗产。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通过人民调解在线平台委托堪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后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詹某奎经济困难,除詹某奎外,其余七人均同意放弃案涉遗产的继承并同意将股权过户至詹某奎名下,并愿意协助詹某奎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八人就该协议共同申请法院司法确认。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确认申请人詹某奎等八人达成前述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该案是“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在乡镇结合的示范典型。将人民调解的触角延伸至乡镇的每一个角落,并由人民法院赋予调解协议法律强制力,既展现了新时代司法服务的便捷与高效,尤其是对于老年人不用进城就能就地办理,又降低了当事人维权成本,也有利于矛盾纠纷就地化解,是新时代“枫桥经验”在乡村的适老化新延伸。该案其余七位申请人对同为继承人也是家人的经济困难的詹某奎展现的善意,也体现了兄友弟恭、帮扶老弱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案例七
指定护老监督员,扩充基层护老力量——原告陈某1、张某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4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1与张某系夫妻关系,现为80多岁的老人,人均月养老金收入若干元。二原告先后生育长女陈某2、次子陈某3、三子陈某4。2023年春节期间,因言语冲突,陈某1的次子辱骂、诅咒并推搡陈某1。这让陈某1无比伤心,欲与次子断绝父子关系。二原告现在农村居住生活,三个子女常年在资阳市城区工作、生活,对二原告缺少关心和照料。二原告遂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在其生病住院期间由三被告轮流照顾。
【裁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原告陈某1、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二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条件下,均可要求成年子女支付一定的赡养费。同时,在分开居住情况下,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经常看望和问候自己。该案法官通过从道德、亲情、法律等多角度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既让作为子女的三被告懂得赡养父母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也希望老人能体谅子女,在和子女沟通时选择适当的方式。此外,承办法官还联络了该村村支书以及村上老人董某担任二位老人的护老监督员,以期借助各方力量共同爱老、护老、敬老,既为老年人安度晚年重构了良好的家庭氛围,也为子女的养老行为增添了社会监督。
案例八
依法打击养老诈骗,系好老年人的“钱袋子”——尹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张某1伙同解某某、张某2等人(均另案处理)成立四川某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在资阳市雁江区范围内开设两个门店,以认购租赁足疗机、陪护床等项目为由,许诺投资一年翻倍的高额回报,吸收公众资金。2021年4月,兰某某等人成立四川某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接合某佳盈公司继续在资阳市雁江区两个门店以认购租赁充电宝等项目吸收公众资金。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入职前两个公司,担任资阳1店店长领取工资及提成,负责向投资客户宣传介绍投资项目、回报收益以及收取投资资金、发放客户收益等。前述两个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共计向82名社会不特定人员(大部分均系老年人)吸收资金17,095,130元,支付收益16,104,745元,造成部分投资客户本金损失3,641,505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尹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尹某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从其或减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以尹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尹某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追缴,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继续追缴被告人尹某违法所得516965元,退赔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投资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主要表现为投资足疗机、陪护床项目为由,以投资时间短、回报高为诱饵,诱骗老年人参与投资,诈骗老年人钱财,给老年人财产造成了巨大伤害。该案的判决既严惩了犯罪分子,给老年人的“钱袋子”系上了一条安全绳,也为广大老年群众提出了警醒,在投资时需要审慎考察项目,多与家人进行沟通,不盲目相信高额返利的虚假宣传。
案例九
冒充警察实施诈骗,老年人反诈“防不慎防”——张某某、杨某某招摇撞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初,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伙同刘某(另案)商量以冒充警察抓嫖罚款方式实施诈骗,并准备了警察证外壳、银色手铐作案工具。2023年4月14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在资阳市雁江区南门市场附近拦住被害人陈某某(68岁),随后出示警官证外壳和手铐冒充警察以罚款为由骗取陈某某2000元,刘某在旁边帮助望风。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冒充人民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法院以张某某、杨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九个月。
【典型意义】
该案被告人冒充人民警察的身份,以被害人嫖娼需要对其进行罚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系现有电信诈骗惯常手段“照进现实”的典型案例。公民面对“人民警察”,难免会有天然的信任感和畏惧感,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被害人这一心理,才能成功实施犯罪。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众,在面对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时,需要仔细识别对方的身份,及时联系家人,切勿简单听信对方的威胁或从宽处理的说辞便轻易转账或给钱。
案例十
权利被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国家司法救助解决急迫困难——李某元国家司法救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8日,刘某英请刘某彬为其已故家属苏某莲修建坟墓,后刘某彬召集李某元(62岁)等5人至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金滩村六组进行施工。同月19日,李某元在施工过程中因石材不符合要求,致石材断裂被砸伤。经鉴定,其身体多处分别构成五级、八级、十级伤残。2020年8月3日,李某元诉至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彬、刘某英等人赔偿经济损失。经该院一审以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最终判令刘某彬、刘某英分别赔偿李某元若干元。后因刘某彬未按照生效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李某元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彬给付赔偿款及利息。该院扣划刘某彬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后,刘某彬尚有部分赔偿金未给付李某元。经该院调查核实,刘某彬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日,该院作出(2021)川2002执161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救助申请人李某元以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于2023年8月8日向该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人李某元因事故受伤后,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家庭生活确实困难,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属于司法救助的范围。决定对救助申请人李某元进行国家司法救助,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对农村地区生活困难老人进行重点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强化司法救助意识,主动告知救助申请人向法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及时启动救助程序,快速作出救助决定,及时将救助金发放到位,并开展司法救助回访,及时解决了救助申请人的急难愁盼问题,让救助申请人家庭切身感受到了法治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