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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法“典”故】自然人之间借贷,钱到手时借款合同才成立!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3-10-23 15:20:18 】 【 来源:雁江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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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


  张三承诺向李四出借10万元钱用于其购货履行对丙的合同,双方约定三天后张三将款项转给李四。但是第三天,张三告知李四该款项被其弟弟借走,现没有多余资金借给李四。这造成李四未能及时购货须承担对丙的违约责任。请问:张三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解读】


  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合同尚未成立,只有当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贷款时,借款合同才成立。即使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贷款人也可以反悔不支付价款。这是因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往往具有互助和无偿的性质,不宜要求其必须支付。但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的借款合同多属于诺成合同,即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时候,借款合同即成立。上例中,张三与李四的借款合同并未成立,张三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提供借款为借款合同的特别成立要件,识别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情形尤为重要。实践中下列情形可以认定贷款人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成立。(1)借款人收到现金借款时;(2)银行转账、网络支付的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3)借款人取得票据权利时;(4)借款人取得对特定账户实际支配权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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