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2日,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某信息科技公司签订《众包骑士保险服务合同》,约定就该公司配送人员在从事饿了么平台的配送服务的过程中的意外保障相关事宜达成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蜂鸟众包网络平台的骑士,年龄在16-65周岁。
唐某系饿了么平台骑手,每天在饿了么平台上接第一单配送订单时以平台自动从服务费用中扣款的方式支付2.5元保险费。2024年4月18日7时15分,唐某在完成饿了么平台订单任务后,在返回途中因自身原因受伤,后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认定其所受伤害确认为职业伤害,并经司法鉴定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唐某向某财产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某财产保险公司以唐某既享有相应的职业伤害权益,还可以向案外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足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
【审理经过】
乐至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系在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运行的一种新的保险制度,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具有公法性质,劳动者是否获得赔偿不影响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和保险合同之债的赔偿,也与该类私法领域的赔偿不冲突。案涉保险合同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的情形约定为保险人不予赔付,属于保险人制定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不仅排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且某财产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实其对此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遂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支付唐某保险金60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近年来,网约车司机、网约配送员及同城货运货车司机等依托平台从业人员显著增加,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问题也备受重视,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职业伤害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较为灵活,难以适用传统的工伤保险制度;另一方面,平台企业出于成本等因素考虑,往往未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其在遭受职业伤害时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2022年7月1日,我国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决定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行业为重点,在包括有四川在内的7个省市和包括饿了么在内的7家平台企业开展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根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该职业伤害保险系国家为了兜牢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底线,在性质上具有社会保险性质,与工伤保险制度具有相同属性。职业伤害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性质不同,亦不相互冲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发生职业伤害,既有权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又有权主张意外伤害保险赔付。
在本案中,因执行工作任务遭受损害的唐某符合且被人社部门认定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的职业伤害情形,其依法享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统筹的待遇;同时,该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鼓励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费和生命财产安全,由此可知因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保险理赔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该赔付责任属于合同之债的赔偿范畴,亦属于私法领域的赔偿,与职业伤害保障的性质不同,该赔偿属于基于在不同法律规定框架下可以兼得的赔偿,保险人不能以劳动者已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等为由拒绝承担其应履行的保险理赔责任,否则有违投保人的投保目的和影响意外保险的保障功能,故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官远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