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资阳资源电力有限公司雁江分公司组织学习“电网头条”公众号转载《人民法院报》报道《施工造成停电导致重大损失,能找供电公司吗?》(原标题《施工挖断电缆致停电,3万斤鱼因供氧不足死亡》)。
报道讲述了外力施工破坏电缆的案例。林某向他人承包25亩池塘,主要养殖赤眼鳟鱼、黄颡鱼等。2023年6月2日19时,案涉鱼塘所在区域突然停电,直至次日10时才恢复供电。停电期间,鱼塘增氧机无法正常运作,水体溶氧不足,鱼严重浮头并大量死亡。经统计,此次停电故障共造成3万余斤鱼死亡,林某遭受经济损失约39万元,支出打捞死鱼作无害化处理费用4900元。经排查,停电原因为电缆被外力剐断,无法正常送电。林某遂诉至法院。日前,GX省H市人民法院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宣判,判决某航道局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养殖户自负20%的责任,某供电局不承担责任。
“案涉停电区域存在较高的施工安全隐患和线路外力破坏隐患,某供电局需履行什么义务?”“某供电局应向施工单位发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通知第三方单位整改并落实安全隔离措施。”
“某供电局为什么不承担责任?”“在施工前,某供电局向施工单位发出《电力设施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履行了告知义务;停电发生之后,某供电局第一时间履行告知义务和及时抢修义务,经排查发现当晚不具备抢修条件后,于次日上午及时抢修并恢复正常供电,已尽到安全保障供电的职责,与案涉停电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鱼塘养殖户为什么自负20%责任?”“养殖户虽自备了发电机及增氧机,但在明知案涉鱼塘养殖密度大、对增氧机依赖性强等情况下,直至停电事故发生3小时后才启用发电机、增氧机对鱼塘进行增氧作业,且所启动的增氧机未能满足鱼塘增氧的需求,后续亦未能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养殖户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损失扩大,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学习报道之后,大家就案例内容展开一问一答互动。
外力施工破坏电力设施影响公共用电安全,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资源电力雁江分公司通过案例学习增强干部员工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进而在今后的保供工作中更好地履职尽责。
(王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