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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四则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3-03-16 16:31:22 】 【 来源:资阳中院

  3月15日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积极营造放心安全的消费环境,资阳中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4则。


  案例一:李某诉叶某合同纠纷案——警惕“消费型股东”陷阱


  基本案情


  叶某经营雁江区一美容院,李某系其客户,因李某经常带客户去店里消费而获得叶某返点提成1990元。2020年9月,经叶某口头邀约,李某在店内支付投资款20,000元,成为该美容院消费型股东,因对叶某出示的消费型股东合约的格式条款有异议而未签订书面合约。2021年1月叶某注销了美容院后失联。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叶某返还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裁判结果


  雁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支付投资款之前,既在该店消费又多次领取返点提成共1990元,且李某享受返利和消费权利并不承担风险,其投资款性质实为借款性质,故李某转款前即与该美容院成立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之后,叶某注销美容院后失联,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合约,叶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判决叶某返还李某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典型意义


  近几年美容院的“颜值经济”高速增长,吸引越来越多的女性进行投资加盟,一些“特殊形式”的合同应运而生,本案中美容院所谓的“消费型股东”便是其中一种,经营者以高额返利、免费美容、享受股东待遇等形式诱惑消费者投入资金,以股东合约格式条款签订合同,一旦出现经营不善或者经营者心怀不轨注销公司、失联等情况,消费者因签订股东合约,将成为经营风险的受害人,与经营者共同承担责任。本案通过查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真实法律关系,确认了表面看似入股、投资的行为,实则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判决返还“投资款”及利息,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的诚信和秩序。本案也给广大消费者提了醒,一定要理性消费、谨慎投资,避免陷入消费陷阱。


  案例二:刘某诉四川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私人定制式”服务的提供方擅自更换约定的服务人员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刘某在被告理发店充值2000元办理会员卡,并填写《老师私人会员档案》,约定由理发师沐泽作为其专门的理发师,办卡后按8折计价,剪发一次100元。办卡后,刘某前两次到店消费,理发师皆为沐泽,第三次到店消费时,被告知沐泽已被开除,理发师换为他人。刘某以原定理发师不能为其提供服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剩余金额并支付违约金。


  裁判结果


  乐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会员进行预付费式消费,双方由此构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以“私人定制”为服务特色,原告刘某在体验消费后,基于对理发师水平的认可和信任办理会员卡,并指定了专门的理发师,现被告理发店将该理发师开除后,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原告刘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刘某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予以支持。遂判决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1,800元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系“私人定制”式服务引发的纠纷。刘某基于对专属理发师水平的认可和信任而接受“预付式消费”办理会员卡,理发店将刘某选定的理发师开除后,导致合同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对原告要求终止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返还预付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案例三:陈某诉华润燃气有限公司、郭某等健康权纠纷案——燃气泄漏引发爆炸给消费者造成伤害的,各侵权方按其过错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郭某通过中介公司将房屋出租给钟某,钟某将该房作为员工宿舍提供给陈某、马某等三人居住。因房屋热水器无法使用,中介公司在征得郭某同意后,联系彭某(无相关资质)更换了热水器和燃气灶。次日下午6时许,马某在出租房内洗澡,因热水器产生的明火接触到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炸,造成屋内的三人被烧伤,其中陈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另查明,此次事故发生原因为厨房内热水器软管连接处、燃气阀及燃气表泄漏。


  裁判结果


  安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故起因是燃气泄漏,根据规定燃气公司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对此华润燃气公司存在较大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彭某没有相应资质而从事危险易燃物维修、安装作业,郭某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中介公司选任没有资质的人员安装维修作业,各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备一般的基本生活常识,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确定其自行承担5%的责任,故各个责任主体应在各自的过错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资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因燃气爆炸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本案的判决警示燃气公司严格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也提醒各部门重视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深刻汲取近年来各地燃气爆炸、闪爆事故教训,健全完善燃气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大燃气领域隐患排查力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确保消费者燃气领域安全。


  案例四:刘某诉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微商销售“三无”产品的,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


  基本案情


  刘某通过微信与唐某达成买卖协议,向其订购三种型号的密码锁共计20000个,总价122000元。刘某支付了全部货款,唐某在确认规格、数量、价款后安排了发货。刘某收到货后,发现该批密码锁无包装、无条码、无合格证,无法对外销售,故与唐某沟通要求补发相关资料,唐某始终未提供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资质材料。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裁判结果


  安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双方以微信聊天方式确定了货物的数量、价款、交付时间等,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被告交付的密码锁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应当认定为“三无”产品。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案涉密码锁因系“三无”产品导致销售受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原告有权解除合同。遂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密码锁买卖合同;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刘某货款122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刘某将20000个密码锁返还被告唐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销售“三无”产品的方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典型案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本案被告销售的产品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侵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人民法院综合全案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双方买卖合同,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也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自觉遵守交易秩序。


编辑: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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