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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江检方:庭审进乡村 以案普法护生态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4-06-07 16:43:45 】 【 来源:雁江检察

  “这个事情搞得好!既让我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又让我们学习了法律,我回家后要多和村民们宣传,告诫大家千万不能去沱江电鱼、网鱼了。”庭审结束后,现场旁听庭审的一名村民说到。


  6月6日,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霍某某非法捕捞案,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案发地的村民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封面新闻联合开设的“法官来了”全媒体直播节目全程直播,当地村干部及部分村民到场旁听,庭审现场检察官以案释法,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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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查明,2023年8月9日,被告人霍某某在雁江区阳化河使用捞鱼杆、电瓶、升压器组成的自制电鱼工具捕捞野生鱼3.415公斤。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涉案捕捞工具利用电力击杀或击晕渔获物进行捕捞属于禁用捕捞方法,且阳化河属禁渔区,常年禁渔;涉案渔获物均为四川省资阳市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渔业资源损害价值为5951元。霍某某非法电鱼的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破坏了渔业资源,危害生物多样性发展,影响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雁江区检察院依法对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刑事、民事“双责同追”。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对法律的适用、量刑情节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发表意见。同时,对雁江天然流域禁渔区、禁渔期及禁用的方法和工具等相关规定进行释法说理,并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价值和作用,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现场释法,讲解了电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及所产生的后果,让现场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被告人当场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承担赔偿生态损失的民事责任。


  雁江区法院审理后依法当庭宣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资源修复建议方案增殖放流总价值5951元的鱼,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近年来,雁江区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通过“刑事+公益诉讼”一体融合履职,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坚持惩罚与修复并重,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为建设生态宜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怡然雁江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曾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吴显云)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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