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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中院、大足法院联合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4-04-15 16:58:46 】 【 来源:资阳中院

  近日,资阳中院、重庆市大足区法院联合两地工商联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代表刘艳英和部分重庆市、资阳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出席会议,法治日报、四川日报等新闻媒体受邀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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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阳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詹治通报了资阳、大足两地法院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方面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


  大足法院行政庭庭长曾相强介绍了此次发布十则案例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意义。


  在记者提问环节,两地法院就如何降低民营企业诉讼成本、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等方面作了回答。


  下一步,资阳、大足两地法院将持续深化司法交流与协作,进一步拓展两地法院在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矛盾纠纷协同化解、文旅融合相向发展、高新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等领域的协作力度,为“资大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资阳高新区-大足高新区产业合作示范园区”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资阳中院、大足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邓某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排除施工妨害,护航成渝中线高铁顺利实施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成渝中线重庆段站前4标段项目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成渝中线重庆段站前4标段桩基的劳务施工。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桥梁基桩打孔工程劳务转包给邓某,由邓某提供旋挖机对成渝中线大足一碗水双线特大桥进行桥梁基桩打孔,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邓某于2023年5月8日将旋挖机开进施工场地,施工至2023年6月2日,双方因对工程劳务单价等未达成一致意见,邓某遂擅自停止施工,并将设备停在工程作业面。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多次要求邓某将设备移出作业面或恢复施工,邓某均置之不理。邓某的行为严重拖延了施工进度,对成渝中线的整个工程建设造成严重影响,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邓某停止阻碍施工的行为,并将停在施工现场的设备移出工程作业面。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经该建筑公司多次催促,既不恢复施工也不将施工设备移出工程作业面,其以实际行动表明了不再继续施工的意思,故应撤出施工现场。邓某与该建筑公司之间关于工程价款问题可另行处理,但不能以此为由阻挠施工,拖延整个工程进度。法院遂判决邓某限期将停放在作业面的设备撤离施工现场。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为成渝中线高铁项目顺利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邓某阻碍施工的行为,严重拖延了工程进度,一方面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阻碍成渝中线高铁项目如期竣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邓某限期离场,是人民法院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体现,对推动双城经济圈沿线重大项目建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2


  周某等48人与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多方联动调解化纠纷,助力企业破产重整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破产重整,其在资阳市内某楼盘受影响停工。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部分业主成立自救委员会,自行垫资完成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之后,周某等48名业主起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支付业主自行垫付的资金以及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调查中又发现还有200户未诉讼业主的相同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经过细致分析研判后随即启动诉源治理机制。


  二、裁判结果


  在调解过程中,二审法院迅速组建了多元化纠纷调解组织,形成了法院主导、特邀调解员参与、社区协助的调解组织模式。在多次组织破产管理人、实际施工人和业主进行协调后,当事人在二审诉前达成了调解方案。当事人完成兑付800余万元,48名诉讼业主撤回一审起诉,200余名非诉讼业主也因权益得以维护放弃了起诉,该重大群体性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重点企业破产重整案,企业负债总额超过10亿,购房户、拆迁安置户、农民工群体等多次聚众向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各种矛盾十分尖锐。为顺利推进公司破产重整,帮助企业盘活资金走出困境,法院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一是创新“府院联动协调机制”,以行政权的积极作为保障司法权依法行使,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涉及的综合协调、信访维稳、土地过户、房屋拆迁、税费征收等相关工作;二是采用资产剥离的“出售式重整”模式,促成投资资金进入;三是以“保护性公正清偿”为原则,保障小额债权得到全额清偿。周某等48人与该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既为公司破产重整案的衍生诉讼,在对该系列案的处理中,法院通过诉讼服务端口前移,做实诉源治理,成功完成诉前调解,并据此化解了未进入诉讼的同类型纠纷200余件,落实给付金额达800余万元,减少了因企业破产所衍生的大量诉讼案件,保证企业破产重整计划顺利推进,也有效化解了重大群体性纠纷。


  案例3


  重庆某旅游集团公司诉某文化产业公司合同纠纷案——免除部分违约责任,平等维护双方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重庆某旅游集团公司(甲方)与某文化产业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一旅游项目提供商业策划、商业招商、运营管理及营销策划等事宜,乙方拥有专业的旅游文化服务团队,文旅策划执行团队,商业运营执行团队、旅游服务商业化平台以及各类文旅商家资源、可协商相关游客大数据资源,拥有景区文旅商业的综合运营能力。合同有效期为5年。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招商合作运营旅游项目期间,甲方获得保底年收入。受新冠疫情冲击影响,某文化产业公司于2021年8月向某旅游集团发出《解除合作协议的申请》。双方对合同解除、违约金等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某旅游集团公司依法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文化产业公司以新冠肺炎系不可抗力为由解除合同,但未能证明该合同受疫情影响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因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鉴于新冠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减损,应依法适用公平原则,免除某文化产业公司部分违约责任。遂判决某文化产业公司向某旅游集团支付违约金30万元。某文化产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案涉合作项目是某景区提档升级建设重点项目,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关注度。新冠肺炎疫情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符合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但不必然导致合同免责解除,其与合同目的、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鉴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合同履行的预期利益减损,应依法适用公平原则,遂根据项目实际经营情况,参照景区同年度收入减少比例,确定不可抗力因素为40%,免除被告某文化产业公司部分违约责任,既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权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


  案例4


  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资阳市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采用分期履行等方式减轻环保处罚,助力企业纾困解难


  一、基本案情


  资阳市某服饰公司在成品毛衣生产过程中,加入柔顺剂、硅油等助剂对成品毛衣进行浸泡、洗涤,产生的废水经市政雨水管网排入沱江。经资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公司处理设施排口排出废水的化学需氧量超标。2021年8月31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罚款26.8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0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资阳中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排放超标废水,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1421.24元,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该服饰公司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已陷入僵局,法院遂决定主动介入,多次进行实地勘验、深入现场了解走访,释法说理、组织座谈,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服饰公司的罚款变更为10万元,由该服饰公司分期在四年内付清罚款;该服饰公司应赔偿修复生态环境费用351421.24元,分期履行并可以其生产制造的衣服折抵;该服饰公司在2022年8月30日前在《资阳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行政处罚惩罚与教育并重原则,有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本案也启示我们: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平衡经济快速增长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法院应切实履行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职责,将科学平衡的理念贯穿环资审判始终,积极找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结合点和发力点,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护航地方经济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案例5


  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某行政机关行政征缴系列案——深入践行“枫桥经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一、基本案情


  某行政机关于2022年9月作出三份行政决定书,向重庆某置业有限公司(某置业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1185万元以及相应滞纳金。某置业公司不服上述行政征收决定,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重庆市某区“四久工程”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载明该项目系招商引资项目,所缴纳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明确由某镇政府用欠付某置业公司的工程款代缴该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本金及滞纳金,多退少补。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恪守信用、履行践诺,该行政机关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书与该区“四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存在冲突,引发涉案行政争议和诉讼。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向该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并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方案。最终,该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上述三份行政决定书,某置业公司自愿撤回三个案件的起诉。此后,人民法院全面梳理和分析行政机关在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向某区政府发送《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专项分析报告》,受到高度重视和肯定。


  三、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司法建议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自查自纠,行政机关积极回应法院司法建议,自行纠偏行政行为,促成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人民法院能动履职化解该系列案件,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利,助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6


  胡某某、方某等职务侵占罪案——严惩职务侵占行为,为企业挽回财产损失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杨某某分别利用担任资阳市某鞋服公司行政主管、成品仓员工、保安的职务便利,多次将该公司成品仓内的鞋子拖走并卖给他人,获利7万余元。此外被告人胡某某、方某利用自己看护管理该公司废旧机器设备的职务便利,私自将该公司10台单针机、3台单针机针头卖给他人,获利3800元。


  二、裁判结果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杨某某结伙利用其分别担任资阳市某鞋服公司行政主管、成品仓员工、保安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方某、杨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三被告人共同退赔资阳市某鞋服公司经济损失;被告人胡某某、方某共同退赔机器设备损失。


  三、典型意义


  纺织鞋服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用工需求大,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加之企业管理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本案三名被告人监守自盗,与第三人相互勾结倒卖公司产品并从中牟取利益,造成企业资产流失,严重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扰乱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本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对市场环境的维护和指引作用,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通过责令退赔的方式为企业追赃挽损,切实保障企业的财产安全,为企业健康、持续、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7


  陈某偷逃高速路通行费案——打击偷逃通行费犯罪行,能动履职助力企业发展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期间,陈某驾驶皖K号的红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未进行称重检测且未在通行入口ETC/MTC混合车道领取CPC卡,没有办理ETC车载装置的情况下,以在ETC专用车道尾随前车或直接闯关冲杆的方式在江苏、福建、重庆等地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46次,偷逃通行费97429.35元。2022年6月3日,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经查,陈某之前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本案案发时,仍在缓刑考验期内。


  二、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选择从ETC车道驶入高速公路时,即表明其自愿与高速公路经营者建立通行服务合同关系,其应当如约支付高速公路通行费,该通行费系经营者具有管理支配权限的财益。陈某采用非法的方式,使其免除了应当缴纳的通行费,造成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收账款的流失,损害了经营者的可期待性财产性权益。陈某虽然未直接将财产转移为自己占有,其财产未积极增加,但却通过使自己免除债务的方式造成被害单位的财产性权益消极流失。判决撤销原刑事判决中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缓刑部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一千元;责令赔偿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97429.35元。


  三、典型意义


  全国各地犯罪分子利用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工作原理跟车逃费、冲杆逃费案件多发频发。本案中,陈某利用ETC管理系统方面的瑕疵,多次驾驶货车在全国各地14个省、直辖市的高速路口ETC车道冲杆逃交通行费,不仅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亦严重扰乱了高速公路正常经营秩序。案件宣判后,人民法院向重庆高速公路路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分别发送了司法建议,分析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方面的漏洞,并从完善警报设备和技术,加强监管、注意证据搜集,建立路网“黑名单”,加强法治宣传四个方面提出解决方案,帮助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改进管理、防范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8


  绵竹市某装饰公司诉陈某某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股东未经财务审批程序任意调动公司资金,符合抽逃出资情形,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四川某装饰公司依法设立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陈某某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2月4日开始,四川某装饰公司向陈某某多次转款并备注“借款”或“还款”,数额较大。2019年绵竹市某装饰公司与四川某装饰公司就材料款达成调解协议,在执行中绵竹市某装饰公司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驳回绵竹市某装饰公司的异议请求,绵竹市某装饰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陈某某为被执行人。


  二、裁判结果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川某装饰工程基本户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该公司向陈某某多次转款且金额高达1000多万,但无陈某某向公司基本户转入资金的行为,双方的转账行为亦没有任何财务记载,均系资金的单方向流动。公司支付款项应该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并且使用公司对公账户,股东任意调动公司财产且不作财务记载,可能引起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陈某某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的情形,遂判决追缴陈某某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四川某装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三、典型意义


  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项“其它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的规定,从基础交易关系、实施主体、会计处理方式等方面着手,结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认定陈某某抽逃出资并承担相应责任,有力保护了民营企业及公司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助力民营企业的发展,维护企业正常经营,防止股东抽逃出资损害企业经营及对外偿债能力,保护企业经营运作的经济基础。


  案例9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安岳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运用“惩戒+修复+激励”多元化解矛盾机制,护航企业持续发展


  一、基本案情


  李某与安岳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安岳某公司向李某支付工程款1584947元。判决生效后,安岳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岳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执行结果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因该公司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用受损,无法进行正常融资,导致资金链断裂几乎停工,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安岳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之后法院依据申请立即对被执行人依法启动信用修复程序,解除强制措施,让被执行人企业恢复正常运转。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用“惩戒+修复+激励”多元化解矛盾机制护航企业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在严峻复杂的形势下,“竭泽而渔”不如“放水养鱼”,单方获利不如双方“共赢”。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灵活运用各项执行措施,积极推动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在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使新生企业稳定“入场”,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权益影响,帮助被执行企业缓解债务压力,重新焕发生机。


  案例10


  余某与某机械加工厂、邓某执行案——善意文明执行“活查封”实现“民生”和“民企”双赢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某机械加工厂、邓某劳动争议一案,因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经余某申请劳动仲裁,某机械加工厂应向余某支付20余万元。因某机械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余某向大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中,法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相应的义务。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加工厂了解其实际经营状况,发现该加工厂系小微企业,主要生产加工机械零部件,除厂房内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外,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时,因工伤案件的赔偿问题,加工厂已处于半停工半生产的状态,目前主要依靠部分订单维持生产经营,若直接查封不仅会导致该加工厂难以延续,本案案款也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将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执行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邓某有支付案款意愿,提出以“活查封”促和解的方式解决本案,即由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厂房内机器设备,恢复生产经营,但在生产经营期间不得对机器设备实施转让、买卖等处分行为,并督促其制定合理的还款方案。经多次组织协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邓某当场兑现7万元案款,并承诺每个月支付4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平衡处理“民企”与“民生”的典型案例,当执行案件同时涉及民生与小微企业经营发展时,本案充分利用“活查封”等善意文明执行方式,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意愿、履行能力,在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积极保障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通过法官析法释理弥合双方信任裂缝,再制定合理的履行方案,实现“民生”和“民企”的双赢。同时,对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合规风险,及时提示、督促整改,确保企业健康发展,合规经营,真正做到有效平衡、灵活执行,顾全大局、长效护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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