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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法“典”故】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权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3-08-21 10:05:52 】 【 来源:法治雁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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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例】


  汪先生是一家大型国营企业的工人技师,多次被评为省市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者,曾两次获得晋升工资的奖励。在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汪先生为工人的劳保待遇问题公开批评厂长。厂长怀恨在心,先是声称汪先生是靠欺骗得到的荣誉,是假劳模、假先进,后又在职代会上宣布取消汪先生的省市劳动模范称号,取消其奖励晋升的两级工资。汪先生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厂长停止侵害,为其恢复荣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031条民事主体享有荣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不得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


  【解读】


  荣誉是国家或单位对社会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或有突出表现的个人或群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日常生活中,侵犯人格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最为典型的行为就是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诋毁、贬损他人的荣誉,正如本案例中的剥夺汪师傅的荣誉称号,声称汪先生是靠欺骗得到的荣誉,是假劳模、假先进。


  在责任承担方面,侵害荣誉权和侵害名誉权非常类似。首先,是恢复原状,或者称为恢复荣誉。从民法的救济法性质出发,责任承担的首要目的就是将权益状态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即恢复原状。其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称为恢复名誉,在荣誉权受到侵害时,称为恢复荣誉。对于荣誉被非法剥夺的,要重新颁发荣誉;对荣誉被贬损、污蔑的,要恢复其荣誉;对荣誉证明被污损的,要清洁、复原;对荣誉被非法占有的,要归还其荣誉;对于荣誉没有记载或者记载错误的,要重新记载或更正记载。一切都以荣誉恢复原状为目的。


编辑:实习编辑 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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