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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中院发布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www.ziyangpeace.gov.cn 】 【 2023-12-14 14:54:14 】 【 来源:资阳中院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资阳法院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为切实营造“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氛围,资阳法院特收集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予以编发,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提醒生产经营者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案例一


  罗某雄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销售用鸭肉、鸡肉等冒充的牛肉制品


  简要案情


  2019年7月至2021年5月,被告人罗某雄、孙某、李某洲、罗某明、李某连将从茂宏公司、疯味公司、蜀越公司等处购进的鸭肉干、鸡肉干、猪肉干进行称量、分装后,装入牛肉干包装袋假冒牛肉干,在罗某雄等人以自己和他人身份注册的淘宝网、拼多多上的多个网店进行销售,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多个省市。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会计检验,扣除刷单金额、异常交易金额后,罗某雄、孙某销售假牛肉干金额约1600余万元,李某洲参与销售假牛肉干金额不低于243万元,罗某明、李某连参与称量、分包用于销售的假牛肉干金额不低于202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雄、孙某、李某洲、罗某明、李某连用鸡肉干、鸭肉干、猪肉干等低价原料经称量分装后,在互联网上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法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八百万元;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李某洲有期徒刑十年至八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明、李某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为了牟取更多的利益,使用价格相对便宜的鸭肉、鸡肉、猪肉等冒充牛肉制品来进行销售。此类假牛肉干、假牛肉卷、假牛肉丸,在加入牛肉味调味料后达到口味混淆的效果,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侵犯消费者权益。不法分子通过淘宝、拼多多等电商平台进行销售更加容易掩盖产品的真实品质,严重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本案中被告人罗某雄等人利用电商平台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牛肉制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罗某雄等人销售时间长、销售范围广,对被告人罗某雄等依法判处刑罚不仅在于有效打击犯罪,更加在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电商平台购物,要注意区分正规渠道,充分了解产品的质量,如遇见欺诈行为,依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罗某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


  简要案情


  2008以来,被告人罗某明长期经营一家成人用品店,从事保健食品的销售。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罗某明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购买未提供合法有效购销凭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进行销售。2021年8月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罗某明食品经营者应遵守的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后罗某明仍然继续销售。2021年9月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出罗某明所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不符合要求的西地那非成分;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罗某明所销售的37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至2021年9月27日,罗某明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给消费者,销售金额共计3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罗某明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罗某明应当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召回已销售产品并赔礼道歉。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并判令被告人罗某明停止销售含西地那非的保健品、在市级以上媒体登报召回已销售的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并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的案件屡见不鲜,是常见高发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违规使用将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故意夸大其效用,非法销售添加了西地那非的保健品。本案中的被告人罗某明在得知检验不合格的结论后,仍不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给特定消费者身体健康带来风险。食品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于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是提醒广大经营者应树立坚定的守法信念,切不可做损人不利己之事。今后人民法院将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高压态势,以司法之力保障人民群众食品的安全。


  案例三


  唐某峰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卤制品中添加罂粟壳


  简要案情


  被告人唐某峰系川乐市场卤肉摊位的经营者。2022年11月5日,唐某峰为提高食品口感,将罂粟壳放入卤水当中卤制猪肉、牛肉等,并将上述卤制品在其摊位予以售卖。2022年11月5日至11月7日,唐某峰共售卖卤制品约3千克,销售金额人民币402元。经检测,被告人唐某峰所用卤水中含有罂粟碱、吗啡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峰在制作卤肉过程中添加的罂粟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据此,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卤制品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的特色食品,但是个别不法商家为了提高食品口感,牟取更多非法利益,在卤制食品过程中添加罂粟壳。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蒂巴因、那可汀等30多种生物碱类,长期食用会产生依赖性。对于没有接触过毒品的人,罂粟壳中的生物碱类物质足以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可能会导致内分泌失调,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甚至造成慢性中毒。生产、销售添加罂粟壳的食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唐某峰在卤水中添加罂粟壳,人民法院对唐某峰依法判处刑罚,是警示生产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强化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形成食品安全、人民满意的消费环境。

编辑:彭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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