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当裁判文书中出现该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是什么意思?
案情介绍
被告谢某驾驶川X轿车与原告李某驾驶苏X汽车相撞,经认定,谢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第一时间将事故告知保险公司并对事故车辆进行了证据保全。
节后李某将车开去维修时,谢某拒绝配合保险公司办理先行赔付,导致李某车损至今无法定损修理。
李某诉至安岳法院,要求谢某依法配合其在车辆管辖地江苏的某保险公司勘验定损理赔。
经立案调解未果,安岳法院致电原告,并告知其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建议予以变更,原告拒绝,坚持起诉。
法院判决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岳法院作出该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李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时需符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条件。该案不予受理的原因在于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本案中,起诉人要求被告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机动车保险理赔,协助起诉人完成对其车辆的定损、维修,但是投保人是否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申请理赔,是投保人享有的专属权利,如怠于或者放弃行使其上述权利,由此造成的损失或者相应后果由投保人自行承担。而起诉人将诉请焦点放在要求投保人行使上述权利上,不属于一般民事权属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诉讼活动主要以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及诉讼主张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权利请求是否正确、是否与法律规定或法律要件相符,是诉讼开始时必须解决的问题。否则,可能出现诉累或当事人因诉讼常识缺乏而引起权利丧失的法律后果。
如果当事人发现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时,可变更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